夫妻離婚後,雙方仍然是子女的父母,根據《民法》第1055條 的規定,未成年子女的親權(監護權)可以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或共同行使。如果協議或法院判決由一方行使監護權,子女與該方同住通常沒有疑問。但若由雙方共同行使監護權,且夫妻離婚後不再共同居住,則子女應由哪一方照顧和同住,成為法院需要考量的重點。
法院裁判子女監護權的法律標準
根據《民法》第1055條之1的規定,法院在裁判子女監護權時,必須以 子女的最佳利益 為首要考量,並且參考多方面的情況。以下是法院在判斷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所考量的七大要素:
1. 子女的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:
幼兒通常被認為對母親的依賴性較高,特別是在3歲以下的嬰幼兒階段,因此法院在這種情況下,可能會優先考慮將監護權交由母親。
2.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:
當子女年滿7歲後,法官會在審理時聽取他們的意見,並將其納入考量範圍。
3. 父母的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:
法官會綜合衡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、居住環境、教育理念等,來決定哪一方更適合擔任監護人。
4.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:
父母雙方是否具備保護與教養子女的強烈意願,將影響法官的判斷。
5. 父母子女間或與其他共同生活者的感情狀況:
法官通常會考慮現有的生活安排,並儘量維持子女與現有主要照顧者的生活狀態。
6. 父母之一方是否妨礙他方行使對子女的權利義務:
法官會審查是否有一方父母曾妨礙另一方與子女的接觸或教養權,這可能導致法院對該方的不利判決。
7. 各族群的傳統習俗、文化及價值觀:
法官可能考量雙方的文化背景,以確保判決符合子女的成長環境需求。
實務運作中的七大法律原則
在法律實務中,法院根據「子女的最佳利益」進一步發展出七大原則,這些原則將有助於爭取子女監護權的一方理解法院的判斷依據:
- 幼兒從母原則:3歲以下的幼兒通常由母親照顧。
-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:7歲以上的子女意見會被考慮。
- 現狀維持原則:法院儘量保持子女的現有生活狀態。
- 手足不分離原則:法官通常不會將兄弟姐妹分開。
- 父母適性比較原則:法官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各種條件。
- 主要照顧者原則:主要照顧子女的一方通常更有利。
- 善意父母原則:避免妨礙對方教養子女的一方可能會獲得監護權。
如何有效爭取子女監護權?
如果您正面臨子女監護權的爭奪,建議您參考以上法律依據及原則,並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說明自己是最適合擔任子女監護人的理由。此外,法院通常會指派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談,訪談報告對於法官的決定具有重要影響。
因此,爭取監護權的一方應該在 專業律師 的協助下,充分準備並在法庭上展現自己的優勢,以爭取對子女最有利的監護安排。
如要諮詢或委任律師,律師費用、律師收費 可點擊,文章內對律師收費問題有詳盡的解說。
延伸閱讀:
《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?經濟弱勢一方是否就爭取不到監護權?》
《夫妻離婚後如何分配財產?有無分配時間限制?離婚後可繼承對方遺產嗎?》
《離婚訴訟流程有哪些?要打多久時間?訴訟費用由誰付呢?》
《侵害配偶權必看 ! 從提告流程、蒐證技巧與賠償一文搞定 ! 》
《精神外遇能提告侵害配偶權嗎?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?可以請求多少賠償?》
留言列表